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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贯彻实施规范“三去一降一补”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

关于贯彻实施规范“三去一降一补”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

桂财会〔2016〕35号
2016-12-31
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2-273677效力状态: 有效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: 2016年12月31日
标 题: 关于贯彻实施规范“三去一降一补”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
发文字号:桂财会〔2016〕35号发布日期: 2016年12月06日

关于贯彻实施规范“三去一降一补”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

桂财会〔 2016 〕 35 号

各市、县财政局,区直有关企业:

根据财政部 《关于印发〈规范“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〉的通知》( 财会〔 2016 〕 17 号),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,经研究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认真 学习领会文件精神,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
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》(国发〔 2016 〕 6 号)和《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》(国发〔 2016 〕 7 号),今年财政部发布了 《关于印发〈规范“三去一降一补”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〉的通知》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不要求追溯调整。钢铁和煤炭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原材料产业,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,钢铁和煤炭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,其中产能过剩问题尤其突出,效益普遍受到影响。财政部印发的《 规范“三去一降一补”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》有助于规范有关会计处理工作,提高会计信息质量,推动“三去一降一补”工作。各地、各部门、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上述国务院及财政部文件精神,切实抓好《 规范“三去一降一补”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》的 贯彻实施工作。

二、学习掌握会计处理规定,规范做好会计处理

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《 规范“三去一降一补”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》 的具体内容。《 规范“三去一降一补”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》 对“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”、“即将关闭出清的‘僵尸企业’”、“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”等三种情形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统一规范。其中:涉及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,主要对划入企业和划出企业编制个别财务报表、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规范。涉及即将关闭出清的“僵尸企业”的会计处理,主要对即将关闭出清的“僵尸企业”、母公司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方适用的计价原则、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及附注披露进行规范。

三、加强业务指导,推动会计处理规定全面贯彻执行

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,认真做好实施 《 规范“三去一降一补”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》 的指导、督促等工作,推动会计处理规定全面贯彻执行。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反馈财政厅(会计管理处)。《 规范“三去一降一补”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》 文件可在“财政部会计司网站”( kjs.mof.gov.cn) 、“广西财政会计网”( www.gxczkj.gov.cn )上自行下载。

联系人:财政厅(会计管理处) 张文娟; 联系电话: 0771— 5331595,5318020 (传真)。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

2016 年 12 月 3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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